通过信贷程序进行的货币发行。对纸币发行的一种管制方式,又称信用发行制。

信用发行产生与发展

19世纪初,在中央银行制度形成早期,英格兰银行才彻底放弃货币发行数量决定于银行黄金准备水平的教条,放松了货币发行的限制。1928年英国《通货与银行券法》除保留英格兰银行以同等价值的黄金储备来增加纸币发行的原则外,允许增加信用发行的额度,信用发行以少量白银和**证券作保证。在圣诞节期间或季节性的高度现金需求中,经财政部同意,英格兰银行可以在 6个月到两年内增加信用发行,1948年后成为惯例。
20世纪30年代后,各国的货币发行普遍同金本位制脱钩,中央银行不必保持黄金以满足人们将银行券兑换成黄金的需要。黄金只作为一项外汇储备,发行货币并不以黄金为保证。如英格兰银行1970年以来完全是信用发行,只以**证券作为发行保证。

信用发行发行渠道

通过中央银行扩大对商业银行的贷款和再贴现来增加基础货币;商业银行扩大对客户的贷款以满足客户对货币的需求,银行贷款的增加转化为银行存款的增加,使客户可以在扩大了的存款帐户以内提取现金;通常在相隔一个生产和经营周期之后,客户运用货币增加了收入,现金又继续流回银行。各国对信用发行都规定了不同的程序、权限和额度,如规定信用发行要经过财政部或议会审核,中央银行在一定比例或期限内的自主发行,以法律授权试图规定信用发行的最高额度。信用发行能否出现过量的货币供应,不在于信用发行的管制方式,而在于银行自身是否发生信用膨胀。国家通过对银行信用规模和质量的管理,限制银行的信用膨胀,就不会产生通货膨胀的后果。

信用发行与经济发行的关系

信用发行的本来含义是不用黄金作保证的货币发行管制方式。后来人们把银行信用贷款提供的货币统称为信用发行,并把信用发行与经济发行等同起来,造成了概念上的交叉。一般认为经济发行是信用发行,但信用发行中可能隐含着财政发行和银行信用膨胀的发行,因此不能把信用发行简单地理解为经济发行。
中国的人民币发行一直采用信用发行方式,但**规定了严格的信用发行额度,发行权集中于国务院(中央**),中国人民银行是唯一的货币发行机关,从而使人民币的发行既有灵活性又有高度的可控制性,为稳定人民币币值提供了可靠的组织保障和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