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权是一种契约,其持有人有权利在契约到期日或之前,以一固定价格向对方购买(或出售)一定数量的标的资产(或商品)。选择权可分为下列两种:买权(Call Option)和卖权(Put Option)。选择权最大的好处,在于买进选择权的一方,在付出权利金后,取得履约与否的权利,却毋须负担履约与否的义务。选择权(Option),顾名思义,就是一个持有人可以选择是否要履约的权利。在这个预售房屋的契约中,买卖双方在签约时,就预先敲定未来某个时点(到期日或交割结算日)交屋时某甲应支付的金数额(履约价)。

选择权起源及发展

早在古希腊与罗马时期,就有隐含选择权概念的使用权的运用。在17世纪荷兰的郁金香的交易中,选择权再度被广泛地使用,但随着郁金香市场的萎缩,选择权市场也宣告破灭。

选择权现金选择权

交易过程结束后,需要支付交易标的物的一方可以选择实际支付交易标的物,也可以选择以现金方式履行交割手续。
在商品期货业也称此为“现金交割”。比如过去的海南商品交易所咖啡交易,就允许采用现金交割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