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直接投资是一国居民直接对另一国家进行生产性投资并由此获得对投资企业的管理控制权的一种资本流动形式。对于投资国来讲意味着资本流出,对于接受投资国 (东道国) 来讲则意味着资本流入。其投资方式有: 在国外开办独资新企业,包括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等; 收购或合并国外企业,包括建立附属机构; 在东道国与当地企业合资开办企业,即建立合资企业; 对国外企业进行一定比例以上的股权投资; 利用直接投资的利润在当地进行再投资。 [1] 
按总公司与国外所设附属机构是否从事基本同一的经营活动,分为垂直型投资和水平型直接投资。直接投资最显著的特点是资本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结合,投资者能够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对企业有一定的控制权,而且采用一揽子提供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形式,这对缺乏资金、技术不发达的接受投资国来讲,在恰当政策指导下,具有推进经济发展的作用。同其他资本输出形式相比,直接投资利润最为丰厚,但因受东道国投资气候 (政局、经济形势、政策等) 与投资条件 (法律、规章、资源、技术水平、人员素质、管理与分配体制、基础设施供应等) 的制约,风险也最大。
参考资料
  • 1.    李伟民.金融大辞典: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