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持票人亦称善意持票人。善意地付了全部金额的对价,取得一张表面上各项手续完整合格、尚未过期未拒付的票据的持票人。未发现其前手在权利方面有任何缺陷。即使事后发现其前手是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票据,正当持票人的权利也不受影响。另外,凡从正当持票人手中取得的票据,即使未付过对价(如赠与)也可享受其前手作为正当持票人的权利。 [1] 
为票据的派生当事人。他具有以下特征:(1)所得票据表面完全正常;(2)没有过期;(3)没有发现该汇票曾被退票;(4)不知道前手的权利有任何缺陷;(5)善意地取得汇票,支付了对价,从而对票据拥有完全的权利。英美票据法从保护正当持票人的利益出发,将票据关系与其基础关系严格区别,不问票据的对价关系以及资金关系如何,凡善意的付了对价的票据受让人的权利不受其前手票据权利瑕疵的影响,因此正当持票人权利优先于前手。如果票据签字被伪造,则伪造签名后的持票人不能对汇票有任何权利的要求,任何对汇票的清偿也不能作为对债务的清偿。任何持票人应初步推定为正当持票人。但在汇票涉及诉讼时,有证据表明,承兑、出票和以后的流通转让是受到欺诈、胁迫、暴力和恫吓或非法行为的影响,持票人不能作为正当持票人,除非他能提出反证,其善意地付出对价是在上述欺诈或非法行为之后。
参考资料
  • 1.    韩双林,马秀岩.证券投资大辞典: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