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结悔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对妨碍行政诉讼行为规定的一种处理方式。

具结词语解释

【名称】:具结
【拼音】:jù jié

具结基本解释

1. [bind over]∶置于保证书的约束下做某事(如出庭)
我要你具结不再妨害治安
2. [enter into recognizance]∶书面正式提出(如在法庭上)保证书
3. [enter into a bond]∶旧时对于官署提出表示自己负责的文件
具结完案

具结详细解释

具结(2张)
释义:旧时对官署提出表示负责保证的文件。
【出处】:《警世通言·金令史美婢酬秀童》:“要六房中择家道殷实老成无过犯的,当堂拈鬮,各吏具结申报上司,若新参及役将满者,俱不许鬮。”
【示例】:《老残游记》第十八回:“ 白公 说:‘ 王辅庭 叫他具结回去罢。’”
释义:指对自己的行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的表示。具结与写保证书具有相同的作用。责令具结悔过决定虽不涉及当事人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婚姻自主等项人身权利,也不产生撤销或限制权利的法律后果,但由于它是一种影响相对人声誉的处理形式,对相对人的名誉权无疑要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它是以确认相对人实施了妨碍行政诉讼行为为前提,并要强制相对人写出承认错误,保证不得再犯的悔过书,这样既可能降低对相对人的思想品质、道德操行、生活作风的社会评价,也可能在职务提拔、工作调动、婚姻家庭关系等方面,给相对人造成不利影响。
【法条原文】: [1]  第五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五)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七)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参考资料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引用日期2017-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