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人民银行是南斯拉夫的中央银行。前身是1883年塞尔维亚王国特设银行。1920年改称塞尔维亚、克罗地亚、斯洛文尼亚王国银行。1929年改称南斯拉夫王国银行,1941年4月停业,1944年恢复。1945年南斯拉夫社会**联邦共和国成立后收归国有,1946年1月改称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国家银行,当时的国家银行是兼具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双重职能的综合性银行。1954—1961年南斯拉夫先后成立对外贸易银行、农业银行、投资银行和基础银行,但大部分短期信贷业务仍由国家银行办理。1961年新银行法规定国家银行停业对非银行机构贷款,1963年结算出纳业务改由社会簿记局承担,国家银行改称现名。 [1] 
它与六个共和国和两个自治省的人民银行共同构成南斯拉夫的中央银行体系。主要职能是: 发行货币与组织货币流通,向**与专业银行提供贷款,监督信贷组织和业务银行的活动,确定国家付款方式,建立对外信贷关系,管理黄金和外汇储备,发行公债、印花、税票与彩票,保管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法定准备金等。该行实行集体领导,最高权力机构是由南斯拉夫国家银行行长和各共和国、自治省人民银行行长组成的国家银行行长会议,南斯拉夫人民银行行长任主席,由联邦议会委派,直接对联邦议会负责。总行设在贝尔格莱德。
参考资料
  • 1.    何盛明. 财经大辞典: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