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提取货物是以正本提单为交换条件,但在实际业务中则是由收货人 或其代理人先向船公司在卸货港的代理人交出正本提单,再由船公司的代理人签发一份提货单 给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然后再到码头仓库(仓库交货)或船边(船边交货)提取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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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在签发提货单时,首先要认真核对提单和其他单证的内容是否相同,然后才详细地将船名、货物名称、件数、质量、包装标志、提单号、收货人名称等记载在提货单上,并由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字交给收货人到现场提货。 若同意收货人在船边提货,亦应在提货单上注明。
提货单的性质与提单完全不同,它只不过是船公司或其代理人指令仓库或装卸公司向收货 人交付货物的凭证而已,不具备流通或其他作用。 为了慎重起见,一般都在提货单上记有“禁止流通”(non negotiable)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