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对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的税款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而采取的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的两种形式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财产
适用税收保全措施具备的条件
1、只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2、必须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财产等行为或迹象;
3、必须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限期缴纳之内;
4、必须在纳税人不肯或不能提供担保;
5、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税收保全解除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受损失时,税务机关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