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或延期结算亦称“早付迟收或早收迟付”。国际结算中为避免外汇风险而采取的一种措施。通常做法是,当预期进出口合同中使用的结算货币汇价趋升时,进口商尽可能地提前付款结算,以避免汇价上的损失;而出口商则可以延期结算,以谋求货币升值的好处。相反,当预期结算货币汇价趋跌时,进口商可设法延期付款结算,以谋求汇价上的好处;而出口商则应尽可能提前结算,收回货款,以免遭受贬值损失。 [1] 
提前结算可以提前消除外汇风险,但延期结算却把受险部分继续保留下来了,具有投机性质,如果汇率动向预测不准,可能反而蒙受损失。因此,提前或延期结算往往受各国外汇管理法的限制。如日本为了限制提前或延期结算,曾实行“标准结算规则”和“预收出口货款限制”,直到1980年底才废除。
参考资料
  • 1.    何盛明. 财经大辞典: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