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收购是我国农业税征实和农产品统购的总称。前者是国家向农业生产单位征收农业税的一种形式,反映了国家与农产品生产者之间的征纳关系;后者是国家向农业生产者购买农产品的一种形式,反映了国家与农产品生产者的买卖关系。通常国家所征收的粮食、棉花、油料等实物税,是由粮食部门(或供销社) 代为接收并按规定价格折成现金划转给财政部门,这如同粮食 (供销) 部门向农业生产者商品性购买,所以实际工作中把征实和统购合称为征购。 [1] 

农产品收购农产品收购在苏联

1922年春,苏联结束了战时余粮征集制以后,国家为了掌握必要数量的谷物、油料、肉类等主要农产品,以供应人民生活和生产建设的需要,除以实物形态征收农业税,以及后来通过设立拖拉机站为集体农庄提供服务收取实物报酬外,只能通过买卖关系向集体经济单位和私人收购农产品。早期的农产品收购制度带有义务交售的性质,数量固定,价格偏低。其他社会**国家也有大体类似的情况。随着经济条件的变化,农产品收购制度也有所发展、改进,并出现了不同的形式。

农产品收购农产品收购在中国

中国在1953年以前实行农产品的自由贸易。**通过国营商业和供销社从市场上收购大约60%以上的农产品,小部分农产品由私营商业收购和销售。1953年11月,**颁布了《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和《粮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对粮食实行有计划的统一收购和统一供应,习惯上称“统购、统销”。以后又把统购的范围扩大到油料、棉花、生猪、烤烟、茶叶、出口水果以及重要的中药材。1961年以后,**又将农产品分为3大类,出现了统购、派购和议购3种形式:第1类实行统购的,主要是粮食、棉花和油料,由国家下达统一的收购任务,由有关商业部门收购,这类农产品在生产单位完成交售任务之前不准上市。第 2类实行派购的,如麻、烟、茶、生猪等,也由各级**向生产单位分派交售数量。交售多余部分才能上市。第 3类,是第1、2类以外的农产品,由国营商业部门和供销合作社与农民直接议定收购的价格和数量,实行议购,同时允许自由上市。但在执行过程中,陆续又有一些农产品在紧缺时被纳入统购、派购范围,第1、2类农产品所包括的种类最多时曾达 230多种。统购、派购任务具有程度不同的指令性。同时也采取奖励政策,如奖售化肥和饲料等,以支持农业生产,保证完成统购、派购任务。在农业生产不发达、农产品供应比较紧张的情况下,统购、派购和统销对于保证农产品的供应和社会**工业化资金的积累曾经起过重要作用。但是,这种方式限制了农民安排生产和出售农产品的自主权;偏低的统购、派购价格更使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受到影响。

农产品收购中国近代的农产品收购

1979年以后,开始了对农产品收购体制的改革,包括减少统、派购的数量和品种,提高收购价格和开放农村集市贸易等。1985年起,又开始将粮食、棉花、油料的统购制改为合同定购。生猪、水产品和大、中城市的蔬菜、水果,实行自由贸易,价格随行就市。采取上述措施以后,除个别品种外,农产品运销已可多渠道直接流通,有关的经营、加工和消费单位与生产者之间可直接签订收购或销售合同。
在实行市场经济的资本**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农产品购销主要通过自由贸易渠道进行。但一些国家在战时或发生粮食供应紧张的其他情况下,也常实行由国家统购、统配粮食的制度。此外,许多国家还常通过向农民收购,掌握一定数量的农产品,用以干预(平抑或提高)农产品的市场价格,或用于出口,建立贮备。
农产品收购发票进项税如何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所以,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准予按照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抵扣。
参考资料
  • 1.    何盛明. 财经大辞典: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