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位货币简称 “本位币”,亦称 “主币”,“无限法偿货币”,“辅币” 的对称。一个国家法定作为价格标准的主要货币,是一个国家的基本通货。在金属货币制度下,主币有三个显著特点: ①主币为足值货币。即主币的名义价值 (面值)与实际价值 (金属价值)一致。②可以自由铸造。即国家允许每个公民自由地向国家铸币厂提供货币金属,请求**代为铸造本位货币。③具有无限法偿的能力。即凡以主币对款项和商品交易进行支付时,不论支付数额多大,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能拒绝接受。在金属货币制度下按各国本位货币所采用的金属类别和其他特征,区分为各种货币制度。如规定金币或银币为单一的本位货币,称单本位制; 规定金银两种铸币同为主币,称复本位制; 规定两种铸币为主币,但只准其中一种可以自由铸造的,称跛行本位制; 规定金币为主币,但实际上并不铸造和使用,只是与另一国的金本位货币固定比价,并无限制的供应外汇作保证,称金汇兑本位制。目前,世界各国已不再把金、银作为主币,而是把不兑现的价值符号作为主币。我国的主币为人民币 “元”,有1元、2元、5元、10元、50元、100元六种。 [1] 
其特点是具有无限法偿的能力,即用它作为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债权人不得拒绝接受。非本位货币不具有这种能力。当被用于流通和支付时,超过一定数量的非本位货币,债权人可以拒绝接受,因而被称为“有限法偿”。
国际本位货币是在国际上占据中心货币地位的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它首先必须能在世界上自由兑换;其次,还必须占据国际中心货币的地位,能充当国际商品的价值尺度或价格标准,并成为各种货币汇率计算的中心。充当这种中心货币的曾经有贵金属——黄金,也有因历史、经济和现实原因形成的某些国家的纸币。
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在我国境内具有广泛的流通性。因此,《会计法》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我国境内各单位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单位的一切经济业务事项一律通过人民币进行会计核算反映。
参考资料
  • 1.    李伟民.金融大辞典: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