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义务是税法义务的一种。它是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所承受的一定的行为上的约束。包括依照法律规定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违反纳税义务就产生税法责任的问题,因而纳税义务是税法责任产生的前提之一。负有纳税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称为“纳税人”。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主要有: (1)按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2)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和手续办理纳税申报,并按期如数缴纳税款; (3)依法向税务机关及时提交会计报表及其他资料;(4)接受税务机关对纳税情况的检查,并如实反映和提供税务检查人员所需了解的情况和资料等。 [1] 
中国的税收主要分为三部分:(1)对流转额征收的,包括工商税、增值税、盐税、关税、集市交易税和牲畜交易税等
(2)针对收益额的征税,包括工商所得税、国营企业所得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农业税(自2006年1月1日起,中国全面废除农业税。)
(3)针对财产、行为的征税,包括城市房地产税、契税、烧油特别税、建筑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中国的税收原则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体现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一致性。中国1954年宪法规定了纳税义务,但1975年、1978年宪法取消了这个规定,1982年宪法恢复。一切偷税、漏税的行为,都是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
参考资料
  • 1.    王美涵.税收大辞典:辽宁人民出版社,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