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收购价格是指商业经营者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农产品的价格,即农业生产者的产品出售价格。按产品类别分,有农、林、牧、副、渔各业产品的收购价格。其中林产品收购价格指南方集体林区的收购价格,北方国营林场产品收购价格为重工业品出厂价格;按价格形式分,有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格、市场调节价格。是农产品进入流通领域第一道环节的价格,是农产品调拨价格、批发价格、供应价格、零售价格的基础。 [1] 

农产品收购价格定义

农产品收购价格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工业消费品,特别是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工业消费品的价格。因而它不仅决定着农产品生产者货币收入状况,而且也对非农业劳动力的再生产费用变化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因而也直接和间接地决定着国家财政的收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模和速度。

农产品收购价格作用

农产品收购价格是市场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基础,它不仅决定着直接投入市场或经过简单加工后进入市场的那部分农产品的销售价格,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工业消费品的出厂价格和销售价格。由于农副产品和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工业消费品在工资劳务支出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因而农产品收购价格也对生产资料工业品价格和运输价格的水平发生影响。

农产品收购价格地位

农产品收购价格是国家计划价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收购价格要求加强计划性和科学性,要自觉地根据和运用价值规律,经常研究市场供需状况的变化,从而使收购价格合理安排在有充分经济依据的基础之上。合理安排收购价格,对于实现农业劳动按社会需要合乎比例的分配,调动农业生产者发展生产的积极性,保证国家按时完成计划收购任务,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在中国,农产品收购价格是以中等土地条件下的社会必要劳动耗费作为订价的基础,但从长远看,制订收购价格要考虑级差地租(见社会**级差地租)的因素,应以劣等土地条件下的社会必要劳动耗费作为订价的依据,以鼓励农业生产者经营劣等土地的积极性,从而更好地满足人民对农副产品日益增长的需要。
在中国,按农副产品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程度不同,分别采取不同的收购价格形式。从1953年起,国家陆续对关系国计民生的一类农产品,如粮食、棉花和油料作物等实行统购价格;对部分二类农副产品,如重要的经济作物和畜产品等实行派购价格。由于这种统购、派购价格形式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从1985年起,除个别品种外,国家对上述重要农产品不再实行统购价格形式,而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合同定购价格和议购价格。前者具有指导性计划收购价格的性质,后者则属于自由价格的范畴。
参考资料
  • 1.    何盛明. 财经大辞典: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