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或施工单位在工程保修书中承诺,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以维修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的资金。

保修金返还结算

保修期满,承包人履行了保修义务,发包人应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结算,将剩余保修金和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的银行利率计算的利息一起返还承包人。

保修金保修范围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保修金编者意见

保修金的说法多种多样,最初来源于FIDIC的保留金中的定义。个人认为“保修金”是针对保修期内的约定的保修范围的质量修理。而“保留金”是针对房屋的缺陷责任期来说的,缺陷责任期可以双方约定,一般为6个月,12个月,并且不长于24个月。对于这2个费用的区分目前为止还是比较混乱的,各种法规条文各说各的,例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整个办法从头到尾说的都是缺陷责任期的事情,对于工程保修的内容只字未提(工程保修和缺陷责任期是有区别的)结果这个暂行办法在开头第一句话就说:“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冒冒失失的出现了保修金的字样,着实让人困惑无比。

保修金区别

缺陷责任期: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的工程产品发生质量缺陷后的修补预留的金额。按照陈印大师的说法,缺陷责任期的定义是:如房屋设计是按照七级抗震设防烈度来设计的,其目的是要保证房屋在七级地震的情况下不损坏。如此特殊的要求就是———缺陷的责任。由于该责任无法立刻完成,毕竟不可能人工造一个七级地震出来来测试该房屋,但是这个责任的时间又不可能无限制的放大。在最长的24个月内这段时间就称之为“缺陷责任期”。
保修期: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工程的保修期限,超过这个保修期限则无义务实施保修。按照上述的保修范围内容也可以理解为普遍意义的上质量问题。
既然两者的意义区分开了那么相对应的费用也就可以区分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