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信息披露:是把信息披露按照信息披露的目的和阶段来分类的类别之一。
 

初次信息披露基本特征

1. 主体的特定性。 o2. 时间上的持续性。
o3. 内容和形式的法定性。
o4. 权利义务的单向性。

初次信息披露基本要求

1.真实性。要求公开的信息内容必须符合上市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不得有任何虚假成分。
2.准确性。要求公司在公开信息时必须确切表明其含义,其内容不能使人产生误解。更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3.完整性。要求必须将能够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都予以公开,不能有重大遗漏。
4.及时性。要求公司及时公开重大信息,并确保信息的最新性。
5.易解性。要求公司在公开信息时,对其所使用的专业术语或行业术语进行必要的解释,以便一般投资者理解。
6.易得性。要求公司以便于投资者获得信息的方式和载体披露信息。
7.可利用性。要求公司披露的信息对于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有参考价值。

初次信息披露方式与场所

o根据我国《证券法》第70条的规定,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初次信息披露制度的价值

1.有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判断。 o2.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证券欺诈。
o3.有利于防止企业不法行为,促进上市公司业务开展。
o4.便于证券监管,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