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法律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就具体事实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直接依据法律规定发生效果的行政行为。与法律行为有别。法律行为产生的效果是行政机关依其职权,以意思表示体现的,准法律行为发生的效果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并未创立新的权利义务的关系,仅仅是对已有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认识或者澄清。在行政行为中,属于准法律行为的有:证明行为,对特定法律关系,证明其真实存在;通知行为,将已存在的法律关系通知当事人;受理行为,接受当事人的某项请求;以及确认行为和调查行为等。准法律行为与法律行为有时很难区分,只能依据两者所依据的法律和实质上的具体事实,才能分别认定。 [1] 
准法律行为是民事行为的一种,区别于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指的是行为人以法律规定的条件业已满足为前提,将一定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从而根据法律规定引起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它主要包括意思通知行为、观念通知行为和感情表示行为以及原宥。
观念通知包括:债权让与通知、承诺迟到通知。
意思通知包括:催告、要约的拒绝。
原宥意为:( 如原谅继承人的虐待、原谅配偶的不忠等。)
准法律行为的效力:无行为能力人做出的准法律行为是无效的
参考资料
  • 1.    邹瑜.法学大辞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