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保证金定义分析
1)租赁保证金并不是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正式订立而支付,也不是融资租赁合同成立的证据,因此,它不是立约定金;
2)租赁保证金的支付,并不是融资租赁合同生效的唯一条件,因此,它不是成约定金;
3)租赁保证金通常在融资租赁合同完全履行时返还,因此,它不是解约定金;
4)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在某方违约时,并不是以租赁保证金收受方没收该保证金,更不是以向支付方双倍返还该保证金的方式解决,而是由违约方按合同的约定赔偿损失,因此,租赁保证金也不是违约定金;
5)固然,租赁保证金可用于冲抵应付租金或延迟利息或损失赔偿金,但也就仅仅是冲抵而已。损失赔偿额的确定仍需依合同的约定或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定。
综上所述,租赁保证金应视为是某种形式的承租人预付款,是其自行承担该融资租赁项目中的风险的基金。
租赁保证金英国的情况
在英国,对连续租赁土地50年或少于50年时,保证金的一部分按收取的所得或支付对待,其余部分作资本收入或资本支付对待。英国对租赁保证金在资本利得税征税上的待遇,是把它作为(出租人)通过出租,把相当大的投资收益(即无偿持有或互租)部分处置(part diposal,参见此条)(给承租人)的报偿来对待的。而连续租赁土地50年或少于50年,则以浪费资产论而带来的后果是:由获得租赁而发生的所有费用的一定比例(即在所得税上不作为租金对待,又不作其他任何允许的支出对待的那部分保证金)在租赁余下时间内被浪费掉了,因而在租赁出售或作其他处置时,在对可能发生的利得征资本利得税时是不可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