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债券(Municipal Bonds),又称市政证券,是指由州、地区、所属地及行政区划所发行的债券。市政债券承受债券所具有的正常风险,但由于许多市政债券是由指定融资单位发行的,因而也会存在着相当大的违约或延期支付的风险。另外,许多市政债券的流动性相对较低。 [1] 

市政债券起源

市政债券起源于19世纪20年代的美国,当时城市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地方**部门开始通过发行市政债券筹集资金,到了20世纪70年代以后,市政债券在世界部分国家逐步兴起。
对于市政债券概念,很多人都把它理解为地方**发行的债券,属于**债券的一种。笔者认为,这种说法从理论上讲不够完整。

市政债券分类

按照比较一致的看法,市政债券大体可分为两类,一般责任债券(general obligation bonds,或GOs)和收益债券(或收入债券)(revenue bond)。一般责任债券是由州、市、县或镇(**)发行的,均以发行者的税收能力为后盾(以一种或几种方式的税收),其信用来自发行者的税收能力。收益债券是由为了建造某一基础设施依法成立的代理机构、委员会和授权机构,如修建医院、大学、机场、收费公路、供水设施、污水处理、区域电网或者港口的机构或公用事业机构等所发行的债券,其偿债资金来源于这些设施有偿使用带来的收益。收益债券故此得名。
首先,对于一般责任债券,我们可以进行以下理解;第一,这种债券是以地方税收能力作为信用基础的,违约的情况极为罕见,本金和利息都能定期足额及时支付,因此也被称为“信息与信誉完备债券(full faith and credit bonds)”(与“金边债券”有些相似)。第二,这种债券以发行人(有关地方**)的一种或几种方式的税收作为偿债资金,与各级**的财政收入预算联系在一起,因此这些债券应该称为地方**债券。因此,对于一般责任债券而言,市政债券可以理解为地方**债券,其理论基础属于公债理论。
其次,对于收益债券,第一,这类债券是“地方**”的代理机构或授权机构发行,其偿还资金来源于投资项目的收益,与“地方**”的预算没有直接关系,第二,“地方**”并不为此类债券的偿还进行担保,不是“地方**”财政预算中的直接债务或者或有债务,与“地方**”预算既无直接联系,也无间接关系。因此,把这种债券理解为“地方**债券”既没有理论依据,也不符合实际。
参考资料
  • 1.    现代管理领域知识更新工程教材编写委员会.《现代管理公需教材》:企业管理出版社,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