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抵押债券是以房屋、土地等不动产作为抵押物而发行的债券。发行这类债券时,发行人应将相应不动产的房契或地契交给信托机构,但产权仍属于发行人。如果发行人到期不能偿付债务,信托机构按规定有权出售抵押的财产,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发行人的债务,如有余款,交还发行人; 如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则这种债券的持有人成为发行人的一般债权人,其未得到偿还的部分债款,在发行人破产清算时,可按规定顺序要求清偿。抵押权的级次越靠后,其风险越大。不动产抵押债券,不仅一般公司发行,而且不动产抵押银行也发行。它发行这类债券的目的,在于筹集资金,增加不动产抵押贷款的发放量。 [1] 
公司以这种财产的房契或地契作抵押,如果发生了公司不能偿还债务的情况,抵押的财产将被出售,所得款项用来偿还债务。另外,用作抵押的财产价值不一定与发生的债务额相等,当某抵押品价值很大时,可以分作若干次抵押,这样就有第一抵押债券、第二抵押债券等之分。在处理抵押品偿债时,要按顺序依次偿还优先一级的抵押债券。
参考资料
  • 1.    李伟民.金融大辞典: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