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义词 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缩写)一般指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 --the 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1934年根据证券交易法令而成立,是直属美国联邦的独立准司法机构,负责美国的证券监督和管理工作,是美国证券行业的最高机构。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总部在华盛顿特区,拥有5名经总统提名并由国会通过的委员、5个职能部门和23个办事处,大约有4600名员工分布在华盛顿和全国各地的11个地区办事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具有准立法权、准司法权、独立执法权。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介绍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缩写为:SEC。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于当年成立的美国联邦**专门委员会,旨在监督证券法规的实施。委员会由五名委员组成,主席每五年更换一次,由美国总统任命。为了保证交易委员会的独立性,委员会成员不得有三人以上来自同一政党,现今的主席为玛丽·沙皮诺担任,她也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位担任此职位的女性主席,其他四位委员由两位共和党人和两位***人担任。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管理条例旨在加强信息的充分披露,保护市场上公众投资利益不被玩忽职守和虚假信息所损害。美国所有的证券发行无论以何种形式出现都必须在委员会注册;所有证券交易所都在委员会监管之下;所有投资公司、投资顾问、柜台交易经纪人、做市商及所有在投资领域里从事经营的机构和个人都必须接受委员会监督管。 [1]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相关背景

在二十世纪二十年代,由于证券市场上的公司通过不公开向投资者提供相关信息的手段来获得巨额利益,由此导致了美国1929年10月的股市崩盘,投资者的利益遭到巨大的损失。于是美国国会分别通过了1933年证券法(the Securities Act of 1933 )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the 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确认在证券交易中要公允地公开企业状况、证券情况等,以投资者利益为首。美国总统弗朗克林·罗斯福( Franklin D. Roosevelt)任命了约瑟夫·肯尼迪为首任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
现代,证券交易委员会负责七部证券相关法律的执行工作,包含: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39年信托契约条例,1940年投资公司法案,1940年投资咨询法和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以及2006年信用评级机构改革法案。
证券交易委员会行使由国会授予的权利。保证公共公司不存在财务欺诈,提供误导性的信息,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反各项证券交易法的行为,否则将面临民事诉讼。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设置机构

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总部在华盛顿特区,拥有5名经总统提名并由国会通过的委员、5个职能部门和23个办事处,大约有4600名员工分布在华盛顿和全国各地的11个地区办事处。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委员

委员的任期为5年,在委员会中依次替换,所以每年的6月5日都有一个更新。这5人中,总统要指派一名主席出来作为最高的决策者。他们主要执行以下职责: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联邦证券法

修正已有证券法律
加强实施法律法规
当然这些会议要在一定程度上接受媒体监督。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部门

企业融资部,保证企业上市符合披露要求以及其他股票交易文件的审查。
市场监管部,监督和管理证券市场。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管法律

美国证监会所依据的最著名的证券监管法是《1933证券法案(Securities Act of 1933)》,它以保护投资者、尤其是广大中小证券投资者为基本出发点。常被称作“证券中的真相”法("truth in securities"law)。基本内容有两点:
1.证券投资者有权力获得在市场公开发售证券的公司的所有财务信息和其它重要信息。
2.禁止证券掮客、证券交易者、证券交易机构等在证券销售中对投资者进行欺诈、提供虚假信息等任何欺骗行为。
其他监管法规还有《1934证券交易法案(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1939信托契约法案(Trust Indenture Act of 1939)》,《1940投资公司法案(Investment Company Act of 1940)》,《1940投资顾问法案(Investment Advisers Act of 1940》,《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司法介入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具有准立法权、准司法权、独立执法权。
首先它拥有明确的宗旨:寻求最大的投资者保护和最小的证券市场干预,限制证券活动中的欺诈、操枞、过度投机和内幕交易等活动,维护证券投资者、发行者、交易者等各类市场参与者的正当权益,通过一个公开而公平的投资信息系统,促成正确的投资选择和最佳的资源配置。
拥有权威地位:证券交易委员会为独立机构,不隶属总统、国会、最高法院、或任何一个行政部门。证券交易委员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其职权,不受上述机构的指挥。
严谨的构建:证券交易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委员会为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下设若干职能部门,他们都对委员会负责。为保持委员会的中立性,证券交易法第4条明确规定,同一党派的委员不得超过3人。委员会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委员会任期5年,任期届满后,可以连任。委员会通过决议应由委员会过半数同意。委员不得兼任任何职务,不得买卖证券或从事其他证券交易活动。证券交易委员会要受到总统、国会及法院的牵制。在行政方面,总统掌握着委员及任命主任委员的权力。一般情况下,新总统就职,主任委员都要自请离职。在财政预算上,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财政预算要交于联邦预算局审核同意编制,然后由总统关交国会、审议。证券交易委员会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时,也应取得检察长的同意。在司法控制方面,对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行政处罚,被处罚的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裁决。所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才能拥有令人仰视的直接司法介入。
如何"司法介入"
证券交易委员会在发现由违法交易或接到违法举报的,就可以对可能存在的违法事项进行调查。调查分为正式调查和非正式调查两种。
非正式调查以承办人员收集有关资料及访问有关人员为主。如果调查人员认为确有违法行为,或即将有违法事件发生,可报请证券交易委员会进行正式调查。
正式调查由证券委员会签发正式调查令,说明调查的范围,违反之法规及受调查人(公司、团体、个人)。证券委员会可以传讯当事人到现场接受询问,传讯证人。如被传讯人拒绝到场或拒绝接受询问,证券交易委员会可向联邦地方法院请求签发命令,强制当事人到场或提供证据。如当事人再违抗强制令的,可判以轻罪,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科或并科以1000美元的罚金。
正式调查结束后,承力单位根据调查的情况,向委员会做出对该违法行为进行惩处的建议。委员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举行行政听证,给被指控的人进行申辩护的机会。在听证结束后30天内,负责承办的委员对案件做出初步裁决。当事人若不服,在初步裁决15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请复审申请。委员会亦可依照职权在初步裁决后20日内发布审查命令,进行最后审查,做出最后裁决。
在最终裁决做出前,当事人可提请进行和解,并提出和解计划,姑办单位如认为和解计划可行,则附加意见提请委员会决定;如接受和解,当事人就按照和解计划自动执行有关规定,以避免被强制惩处。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加强监管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正式提议成立一个独立的监督机构——公共责任委员会,专门负责监督和检查会计公司和上市公司的会计行为是否符合职业道德,其会计业务是否规范、以及其业务水平是否达到财会质量标准等等。为了同时保证这一机构的独立性和在财会业务上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准,新机构的成员将主要由财会行业以外的人士和少数财会行业的专家以及退休人士组成。证券交易委员会还建议,采取向财会公司和上市公司收费的办法来支持新的监管机构的运作。新机构的建立将改变各公司长期以来自行管理公司财务和审计的状况。
早在2002年3月21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皮特就已在参议院作证时指出,该委员会将主要负责处理财务欺诈案件,而酝酿中的公共责任委员会将负责财会部门的职业道德和财会业务质量的监管,不涉及法律问题。由此可见,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建议成立公共责任委员会的目的是要从不同方面加强金融监管。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成立于1934年,是美国**专门负责金融监管的机构,其主席由总统任命。该机构是在上世纪20年代末美国发生经济大萧条和金融危机后产生的,目的是恢复投资者的信心。在此之后,该机构一直致力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保证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转。
美国股票市场迅猛发展,交易量大增,道-琼斯指数也以越来越快的速度跨上新台阶。另外,金融工具的不断翻新和复杂化,使美国原来的金融监管体系逐渐显露出漏洞和缺陷。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意识到,面对股票市场发展的新形势,仅靠自己制定规章制度和采取行政管理手段来监管金融市场是不够的,还必须依靠其他部门更广泛的力量进行定期、细致、具体的监管,从根本上确保各家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性、及时性和准确性。从这个角度讲,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新举措也是其锐意创新的表现。
此外,从更多角度加强金融监管也是客观现实所需。美国公众参与股市交易的程度也越来越高。20年前,美国只有5.7%的家庭拥有股票,而已有51%的美国家庭持有股票。据统计,美国目前有超过8800万的股票投资者。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和更多金融工具的产生,更多的人开始以各种各样的组合方式积极投资股票市场,许多人甚至把养老金也拿去投资。在这种情况下,金融市场上的欺诈活动无疑更大地增加了投资者的风险,如不及时加强金融监管,其后果不堪设想。
然而,加强金融监管仍然任重道远,尤其是会遇到一些华尔街上市公司的阻挠。此外,新的机构如何运作还面临很多具体问题,它是否能确保可靠性和有效性也需要进一步观察。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也表示要继续广泛征求各方意见,争取取得实质性的结果。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UT斯达康

美国东部时间2008年5月1日消息,UT斯达康(Nasdaq:UTSI)宣布,该公司已经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签署了一份最终和解协议。在此之前,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就UT斯达康过去发布的财务报告、过去的期权奖励模式、过去在中国签署的特定销售合同、以及其它事务展开了调查。
对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指控,UT斯达康并没有承认,也没有否认。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如果UT斯达康未来再次违反美国联邦证券法中同报告、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相关的条款,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将对其发布一项永久禁令。在今天公布的协议中,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并没有对UT斯达康处以罚款。这份和解协议并不涉及美国司法部就UT斯达康涉嫌违反美国《反海外腐败法》所进行的调查。
UT斯达康CEO、董事陆弘亮也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达成了和解,同意支付10万美元的民事罚款,但并没有承认、也没有否认相关指控。和解协议还规定,如果陆弘亮未来再次违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将对其发布一项永久禁令。这份和解协议还需要获得美国一家地方法院的最终批准。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如何监管

在公司运行良好的时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并不去调查被逆向收购的公司,这与IPO有很大的不同,而当这些公司出现问题的时候,美国投资者的利益就会受损,然后SEC就会调查这些公司。中国的法律并没有禁止中国公司向国外的监管机构提供必要的财务信息,但是中国的这些公司不愿向SEC提供信息。在此情况下,SEC会选择对这些中国公司的审计机构采取行动以确认审计质量是否合理,无论这些审计机构是“四大”在中国的分支机构还是中国本土的审计机构,SEC会要求相关的审计机构提交他们对这些公司的工作底稿,但是中国法律不允许中国的审计机构将工作底稿提供给外国的监管机构。
参考资料
  • 1.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官网[引用日期2013-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