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风险警示制度定义

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提到的风险警示制度是指,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1] 

风险警示制度主要内容

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可以单独或者同时采取要求会员和客户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者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约见会员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客户谈话提醒风险,或者要求会员或者客户报告情况:
(1)期货价格出现异常;(2)会员或者客户交易异常;(3)会员或者客户持仓异常;(4)会员资金异常;(5)会员或者客户涉嫌违规、违约;(6)交易所接到涉及会员或者客户的投诉;(7)会员涉及司法调查;(8)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实施谈话提醒,应当提前一天以书面形式将谈话时间、地点、要求等事项通知相关会员或者客户,交易所工作人员应当对谈话的有关内容予以保密。
客户应当亲自参加谈话提醒,并由会员指定人员陪同;谈话对象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报告交易所,经交易所同意后可以书面委托有关人员代理。谈话对象应当如实陈述、不得隐瞒事实。
交易所通过情况报告和谈话,发现会员或者客户有违规嫌疑、交易头寸有较大风险的,有权对会员或者客户发出《风险警示函》。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发出风险警示公告,向全体会员和客户警示风险:(1)期货价格出现异常;(2)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出现较大差距;(3)会员或者客户涉嫌违规、违约;(4)会员或者客户交易存在较大风险;(5)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由中金所供稿) [2] 

风险警示制度管理规定

风险警示制度汇报情况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约见指定的会员高管人员或客户谈话提醒风险,或要求会员或客户报告情况:
1)期货 [3]  价格出现异常。
2)会员或客户交易异常。
3)会员或客户持仓异常。
4)会员资金异常。
5)会员或客户涉嫌违规、违约。
6)交易所接到投诉涉及到会员或客户。
7)会员涉及司法调查。
8)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风险警示制度遵守要求

交易所实施谈话提醒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交易所发出书面通知,约见指定的会员高管人员或客户谈话。客户应当由会员指定人员陪同。
2)交易所安排谈话提醒时,应将谈话时间、地点、要求等以书面形式提前一天通知会员。
3)谈话对象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事先报告交易所,经交易所同意后可书面委托有关人员代理。
4)谈话对象应如实陈述、不得故意隐瞒事实。
5)交易所工作人员应对谈话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
交易所要求会员或客户报告情况的,有关报告方式和报告内容参照大户报告制度。
通过情况报告和谈话,发现会员或客户有违规嫌疑、交易头寸有较大风险的,交易所有权对会员或客户发出书面的《风险警示函》。

风险警示制度公开谴责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在指定的有关媒体上对有关会员和客户进行公开谴责:
1)不按交易所要求报告情况和谈话的。
2)故意隐瞒事实,瞒报、错报、漏报重要信息的。
3)故意销毁违规违约证明材料, 不配合交易所调查的。
4)经查实存在欺诈客户行为的。
5)经查实参与分仓和操纵市场的。
6)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交易所对相关会员或客户进行公开谴责的同时,对其违规行为,按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风险警示制度公告

4、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发出风险警示公告,向全体会员和客户警示风险:
1)期货价格出现异常。
2)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出现较大差距。
3)会员或客户涉嫌违规、违约。
4)会员或客户交易存在较大风险。
5)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参考资料
  • 1.    定义 
  • 2.    主要内容 
  • 3.    期货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