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应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1] 
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主要包括:控股股东;其他股东;控股股东以及其他股东控制或参股的企业;对控股股东及主要股东有实质影响的法人或自然人;发行人参与的合营企业;发行人参与的联营企业;主要投资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与上述关系密切的人士控制的其他企业;其他对发行人有实质影响的法人或自然人。

关联关系限制规定

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条)。
2、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24条)。

关联关系判定标准

特别纳税调整规程规定的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1. 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2. 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 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3. 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 (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下同)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4. 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5. 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6. 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7. 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8. 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2] 
[注]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二章第九条
关联关系是一种结构化的关系,指一种对象和另一种对象有联系。给定关联的2个类,可以从其中的一个类的对象访问到另一个类的相关对象。在UML图中,关联关系用一条实线来表示。
关联可以有方向,表示该关联在某方向被使用。只在一个方向上存在的关联,称为单向关联(Unidirectional Association),在2个方向上都存在的关联,称为双向关联(Bidirectional Association)
参考资料
  • 1.    刘美林.市场经济法律概论(第二版):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9
  • 2.    关联关系判定标准有哪些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2017-03-17[引用日期2017-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