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认购权(Pre-emption rights)指公司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债时老股东可以按原先持有的股份数量的一定比例优先于他人进行认购的权利。

优先认购权详细介绍

设立优先认购权的目的是在公司有扩大总股本的融资行为时保障现有股东的持股比例和权益不被摊薄。股东购买新股票的定价往往低于新股的市价,因而优先认股权本身亦具有市场价值。股东可以自己行使该权利,也可以通过转让权利证书而将新股优先认购权转让给他人行使,也就是说,在优先认购权生效之前卖出股票。
当然,原股东的新股优先认购权并不是绝对的,法律确立新股认购优先权是在比较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平衡和公司资本顺利扩张两种价值之后做出的判断,也就是说,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原有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是可以被合理排除的。事实上,在实际案例中,只要公司能让市场相信今后公司业绩会因为新股募集资金项目推动,增长高于股本扩张规模,增发新股一般都没有老股东优先认购权,尤其是定向增发。

优先认购权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未实缴的股东是否享有优先认购权
由《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可知,股东行使优先认购权的,应当按照实际比例行使。但是《公司法》允许公司股东通过章程等自治约定,允许未实缴的股东行使优先认购权。 [1] 
风险投资中的优先认购权
风险投资中,投资人通常也会要求优先认购权,用于达到同步参与增资、防止稀释的目的。该条款常见的表述如下:
目标公司以任何形式进行新的股权融资,投资方有权按所持股权比例享有优先购买权。
目标公司以任何形式进行新的股权融资时,目标公司、创始股东应自目标公司初步确定新的融资计划之日起10个工作日发出《拟增资通知》通知投资方,通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目标公司的融资方案、融资价格和条件、新投资者的名称等。
自投资方收到《拟增资通知》之日起连续六十(60)日(以下简称“增资优先期”)内,投资方应有权选择是否在其之间根据《拟增资通知》中明确规定的条款,以《拟增资通知》中明确规定的价格,按各投资方届时持有的股权比例按比例认购拟增注册资本。选择认购拟增注册资本的投资方,必须在增资优先期内将其选择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完成拟增注册资本认购的时限应不超过自增资优先期届满后的第一天起算的六十(60)日。
参考资料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国人大网[引用日期2017-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