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保险是利用对投保人普遍收取的保费来预防和补偿个别投保人的信贷损失的一种保险业务。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美国、英国和德国的一般保险公司开始经营国际信贷保险业务,但业务量很小。在那时及其后的一段时间里,资本**世界**经济状况很不稳定,进口限额制与外汇管制普遍推行,国际贸易中出口信贷的风险增大。为了解决出口信贷风险增大的问题,促进出口贸易,主要资本**国家先后成立了专门的信贷保险公司,如德国在1917年成立了经营信贷保险业务的海尔梅斯保险公司,英国专门从事对外贸易资金融通的英国贸易公司于1918年成立了信贷保险公司,美国和法国等国先后成立了信贷保险公司。 [1] 
信贷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对出口商在一定时期内供贷的信货可能遭受的损失进行保险。这种信贷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保险金额一般最高为信贷总额的75%,保费根据信贷额大小和进口商的信用状况而定。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因其债务人未到期付款,或其债务人的财产不足未偿还全部欠债而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索赔和赔偿应在损失发生后的短期内进行。信贷保险的出现应能起到推动出口的作用,但是,在30年代后,资本**世界的危机频繁,工商企业大量倒闭,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不足以弥补其赔偿的损失。私人保险公司被迫提高保费费率,又使得外贸企业的投保大量减少,而投保对象的减少,势必使私人信贷保险业趋于萎缩。因此,私人信贷保险公司的经营能力与业务状况已不适应危机频发的局面,起不到促进出口的作用。在这种情形下,信贷保险业就从私人担保阶段进入了国家担保阶段,即由**直接出面成立国家保险公司,经营信贷保险业务,或者指定原来的私人保险公司代替国家经营信贷保险业务,一切损失与亏损则由国家财政负担。继英国于1919年成立国家 “出口信贷保险局” 后,主要资本**国家都在20年代末和30年代初先后建立起国家信贷保险公司。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许多国家又加强或恢复了这些信贷保险公司,如联邦德国的海尔梅斯出口信贷保险公司1932年曾代理德国**经营信贷保险业务,1949年又得到重建加强。瑞士**于1934年成立了 “出口风险保证部”,法国于1946年成立 “法国外贸保险公司”。美国虽然没有专门的国家信贷保险机构,但实际上出口信资保险业务均由美国的对外贸易银行——进出口银行承做。
参考资料
  • 1.    李伟民.金融大辞典: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