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货币协定,确定1958—1979年间欧洲多国结算体系的协定。1955年8月5日在巴黎签订,缔约国为欧洲经济合作组织成员国,即奥、比、丹、法、联邦德国、希、爱、冰、意、卢、挪、荷、葡、英、瑞典、瑞士、土十七国。1950年9月欧洲经济合作组织各成员国签订《关于建立欧洲支付同盟的协定》(《欧洲支付协定》),其中规定一定数目缔约国恢复自由兑换时允许解散该同盟。为了建立替代的欧洲国际结算体系,上述十七国遂签订《欧洲货币协定》。其主要内容为:设立欧洲基金,由缔约各方所缴纳和美国**所资助的资金构成;确定欧洲“计算单位”(UA),含金量0.88867088克,与贬值前的美元同值,据此与缔约各国的货币建立固定比价;缔约各国的货币可以互相自由兑换,以便比欧洲支付同盟更容易结算支付;可以向在国际收支方面遇有暂时困难的成员国提供短期信贷。1958年12月27日英、法等国宣布货币自由兑换,欧洲支付同盟宣告解散,本协定遂于同日正式生效。1979年被欧洲货币体系取代。 [1] 
参考资料
  • 1.    王觉非主编.《欧洲历史大辞典·下》:上海辞书出版社,2007年12月:第138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