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成外汇亦称分成外汇。为鼓励企业、单位或个人创收外汇的积极性,根据国家规定的办法和比例,分给创汇部门、地方或个人留用的外汇。按创收外汇的业务性质可分为贸易外汇留成和非贸易外汇留成; 按留成方式可分为外汇额度留成和现汇留成,按留成的比例可分为全部留成和部分留成。 [1] 
在贸易外汇留成方面,对外贸公司、工贸公司的出口收汇,原则上都要卖给国家,只是按规定比例留给创汇企业部分或全部外汇额度留成,记入外汇额度帐,以备日后进口结汇使用。但对“三资企业”、“外轮代理公司”等涉外企业创收的外汇 (含投入外汇资本) 允许全部现汇留成,存入外汇银行,以保证企业正当用途的直接支用,从而维护外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调动其积极性。在非贸易外汇留成方面,对汇入的侨汇及私人调回祖国的外汇允许部分或全部留成现汇,存入外汇银行,由其自由支配。
参考资料
  • 1.    王文元,夏伯忠.新编会计大辞典:辽宁人民出版社,199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