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协定存款是指客户通过与银行签订《协定存款合同》,约定期限、商定结算账户需要保留的基本存款额度,由银行对基本存款额度内的存款按结息日或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部分按结息日或支取日人行公布的高于活期存款利率、低于六个月定期存款利率的协定存款利率给付利息的一种存款。

单位协定存款规定

协定存款是在原来单位活期存款基础上延伸出来的,协定存款账户与其相对应的活期存款账户有着密切的联系,在活期存款账户的存款超过约定额度后,超过额度部分可享受协议存款利率,若活期账户销户,协定存款帐户也须同时销户。
协定存款的最低约定额度为人民币10万元,客户可根据实际情况与银行约定具体的基本额度。
协定存款账户分A户(结算户)与B户(协定户),A户按结算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B户按结算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协定存款利率计息。
协定存款账户不是一个独立存款账户,客户可以通过结算户办理日常结算业务,协定存款账户的操作和管理由银行负责。
协定存款的A户视同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管理使用,A户、B户均不得透支。
协定存款账户月均余额两年或两年以上低于最低约定额度的,将利息结清后,作为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处理,不再享受协定存款利率。客户在合同期内如需清户,必须提出书面声明,银行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

单位协定存款办理指南

商业银行可与客户签订单位协定存款合同,在结算账户之上开立协定存款账户,并约定结算账户的额度,由银行将结算账户中超额度的部分转入协定存款账户,单独按照协定存款利率计息。

单位协定存款开户

单位应与开户行签订《协定存款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为一年(含一年),到期任何一方如未提出终止或修改,则自动延期。凡申请在商业银行开立协定存款账户的单位,应是已经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以下简称“结算户”),用于正常经济活动的会计核算,该账户称为A户,同时电脑自动生成协定存款账户(以下简称B户)。如单位已有结算账户,则将原有的结算账户作为A户,为其办理协定存款手续。

单位协定存款存入

协定存款的起存金额请向由各家商业银行自行规定。

单位协定存款支取

协定存款账户的A户视同一般结算账户管理使用,可用于现金转账业务支出,A户、B户均不得透支,B户作为结算户的后备存款账户,不直接发生经济活动,资金不得对外支付。

单位协定存款结息

每季末月二十日或协定存款户(B户)销户时应计算协定存款利息。季度计息统一于季度计息日的次日入账;如属协定存款合同期满终止续存,其销户前的未计利息于季度结息时一并计入结算户(A户)。

单位协定存款销户

协定存款合同期满,若单位提出终止合同,应办理协定存款户销户,将协定户(B户)的存款本息结清后,全部转入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中。结清A户,B户也必须同时结清。在合同期内原则上客户不得要求清户,如有特殊情况,须提出书面声明,银行审核无误后,办理清户手续。

单位协定存款注意事项

1. 如开户行已开办通存通兑业务的,协定存款账户(A户)内资金可以在其它已联网机构使用。
2. 协定存款余额两年以上(含两年)低于起存金额的,将利息结清后,作为一般账户处理,不再享受优惠利率。
3. 协定存款账户连续使用两年以后仍需继续使用,须与银行签订《协定存款合同》。

单位协定存款办理程序

1.就近到银行分理处以上分支机构,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2.法人或法人委托代表与银行签订《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合同》。双方确认后,银行将合同文本交于客户。
3.银行电脑系统自动为客户建立结算户与协定户之间的相互对应关系。
4.合同生效,账户自动按协定存款利率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