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外费用指为了证明赔案是否成立而产生的用。包括检查费、鉴定费等等。原则上只确定赔案的成立,保险人才予负责。额外用与保险标的损失金额无关,不得合并起认为超过了免赔额就可向保险人求偿 (免额只能从保险标的损失金额计算出来,例损失不超过保险金额的5%免赔) 。但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事先约定,即使赔案成立,保险人也要负责额外费用,例如,进一步检查,船舶搁浅后的船底并无损伤赔案不能成立,保险人仍要负担检查费。 [1] 
保险人仅是在保险财产确有损失,赔案确实成立的情况下,才对此项费用予以负责。额外费用不得加在保险货物的损失金额内以达到或超过免赔率(额),但若是根据保险人的指示而进行的检验所产生的费用,则不论损失是否达到了免赔率,保险人概予负责。
参考资料
  • 1.    宋国华、吴耀宗等.保险大辞典:辽宁人民出版社,198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