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票人,又称“执票人”。是指持有票据的人。①票据权利的享有者,即受款人。票据通常由受款人自己持有。是票据关系的基本当事人。有权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在遭拒绝时,可向前手或发票人行使追索权。②客观上持有票据的人。票据为受款人自己持有,则受款人为持票人。如为非受款人以外的第三人持有,则成为并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持票人。包括合法持票人与非法持票人。前者之持有有合法依据,如票据权利人的委任背书而持有。后者指无法律依据而持有,如窃取他人的票据占为己有而成为的持票人。一般地,除记名票据外,谁是持票人谁就取得受款人地位。除非有相反证据。 [1] 
比如现金支票,《票据法》第八十一条有云: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 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八十六条又云: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只有持票人才能向付款人或其他关系人要求履行票据责任。
但是当出票人为收款人时(商业汇票中的商业承兑汇票),那出票人也就成为了持票人了。
参考资料
  • 1.    邹瑜.法学大辞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