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机构,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其管辖的某一区域内设立的管理具体事务的代表机构。主要包括:(1)行政公署。省、自治区人民**的派出机构。(2)街道办事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的派出机构。(3)区公所。县人民**的派出机构;(4)各业务部门的派出机构,如审计署的驻上海特派员办事处,工商所,公安派出所等。派出机构大多因管理需要而设,除地方组织法中对行政公署和街道办事处的设置有简单规定外,其他派出机构的设置尚无法律明文规定。派出机构直接向委派机关负责,代表委派机关对外活动,其管辖事务及职权由委派机构决定,但在极少的情况下,派出机构的职权来自于法律的规定。 [1]  (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在行政法上属于派出机关,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

派出机构概念

派出机构有权代表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某种特定任务或从事某种专门业务,但不是一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行政机关通常对派出机构实施积极的领导、协助和监督。派出机构的权力由派出它的国家行政机关授予。派出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命令时,派出它的机关将全部和部分撤销所授权力。派出机构的重大决定必须经过派出它的机关认可。派出机构必须按照派出它的机关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办理业务。派出机构可以在不改变派出它的机关规定原则的条件下,灵活处理有关事宜,但事后必须向派出它的机关报告。派出机构的人事和经费由派出它的机关掌管。

派出机构判别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级市人民**的职能部门根据需要所设置的从事某种专门职能的机构。派出机构不是派出机关。派出机构 一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例如:公安分局、地税分局、工商分局、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一类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例如:规划分局和环保分局。
另外,审计署在各地的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税务所、工商所等也属于派出机构。
注意: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派出机构
参考资料
  • 1.    邹瑜.法学大辞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