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资产亦称 “信托资产”,信托人通过信托行为,转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一定的信托目的进行管理或处理的财产。包括经过管理或处理而取得的财产 (如利息、红利等)。作为信托财产,必须具有价值可计算,并且能转让。对于信托财产的范围,有的国家以法律加以明确规定,有的国家则不予限制。信托财产因其在法律上属于不同的所有人,故须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及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区别对待。对于信托财产中的钱款,一般允许合并管理和运用,但必须分别予以计算清楚,避免给受益人带来损害。 [1] 

信托资产基本解释

信托项目对委托人未终止确认的信托财产,应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包括信托财产的性质、信托设立日的账面原价或余额、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信托文件约定的价值、信托期间等),并按本办法的规定予以确认和计量。如委托人未终止确认的信托财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仍应由委托人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信托项目不应对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如委托人未终止确认的信托财产为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仍应由委托人采用权益法核算,信托项目不应对该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会计期末,信托项目对委托人未终止确认的信托财产不应计提减值准备。

信托资产特点

(一)信托资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资产和负债
信托资产是指信托投资公司因接受信托而取得的财产,以及因信托资产的管理、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信托资产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自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对受益的人负债。信托投资公司终止时,信托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资产”。这一规定与过去信托投资公司会计实务处理不一致。过去,信托存款是信托投资公司的负债,发放信托贷款是信托投资公司的资产,两者都计入信托投资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关闭时信托资产与负债参与信托投资公司的清算。
(二)信托资产与自有资产分开管理和分别核算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的自有资产与信托资产应分开管理,分别核算。信托投资公司管理不同类型的信托业务,应分别按项目设置信托业务明细账进行核算管理”。
(三)信托资产运用和来源应进行明细核算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对不同信托资产来源和运用,应设置相应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反映,来源类科目应按类别、委托人等设置明细账。运用类科目应按其类别、使用人和委托人等设置明细账。信托投资公司对信托货币资金应设置专用银行账户予以反映”。

信托资产资产膨胀

信托业的本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在全社会财富管理需求急剧膨胀之下,信托业凭借“无边界服务、无障碍运行”的先天制度优势,通过银信合作等方式获得了高速发展。
2007年,信托业资产管理规模为9358亿元,2011年底接近5万亿元,2012年底更是突破7万亿元。5年来,信托业资产管理规模迅速膨胀,年复合增长率达到惊人的50%。
从受托资金的运用方式来看,在2012年新发的信托产品中,权益类、贷款类和其他类投资信托为主要信托资金运用方式,发行规模分别为1406.67亿元、1540.87亿元和1104.72亿元,三者共占2012年全年新发信托产品总数的62.66%。其中,权益类信托规模同比下降9.82%,占比由2011年的26.37%降至21.75%;贷款类信托规模同比增加14.35%,占比由22.31%同比上升至23.83%;其他类信托规模同比增长80.10%,占比由10.37%同比增至17.08%。
占比同比降幅最大的是股权投资信托,规模同比下滑62.74%,占比由2011年的18.86%降至6.43%。2012年新发股权投资类信托产品首次跌出三甲,其他类新发信托产品异军突起。
从受托资金的投资方向来看,据统计,2012年,基础产业的信托产品数量占信托产品发行总数的22.43%,金融市场信托产品占21.77%,房地产信托产品占15.91%,工商企业信托产品占17.08%,其他信托产品占22.81%;相较2011年,基础产业产品占比从8.31%上升14个百分点,在2012年这一年中增长迅猛,在发行数量和发行规模上均超过了房地产信托产品。
事实上,从2011年年底开始,新发行的房地产信托产品数量便呈现下降趋势。据多家券商研判,房地产信托产品的下滑,主要源于市场需求的萎缩,投资者出于对部分房地产信托产品能否到期后顺利偿付的忧虑,在一定程度上选择避开房地产信托产品。
而受国家相关政策影响,基建类信托产品在2012年大幅攀升。申银万国分析师朱赟认为,该类信托产品高增长的原因之一在于,2012年地方**进入债务偿还期高峰,加上监管层对银行平台贷的控制,发债和信托融资成为地方**融资平台的重要融资来源。
据统计,2012年全年新发基建类信托产品共计333只,较2011增长了3倍。基建类信托产品的“井喷”弥补了房地产信托产品的低迷对信托业整体业务收入的影响。
据中信建投统计,2012年信托业营业收入预计为662亿元,较2004年的29亿元增长18倍;2012年信托业净利润预计为466亿元,较2004年的8亿元增长61倍。

信托资产信托资产核算

信托资产来源核算

(一)信托资产来源的内容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信托资产来源分为短期信托资产来源、长期信托资产来源。
短期信托来源是指不超过一年的信托资产来源,包括应付信托账款、代扣代缴税金、待分配信托收益、应付受托人收益及应付其他受益人款项等。
长期信托资产来源是指一年期以上的信托资产来源,包括资金信托、财产信托、财产权信托、公益信托、投资基金信托、有价证券信托等。
(*****>信托资产来源的会计核算
1.资金信托
资金信托是委托人将自己无法或者不能亲自管理的资金以及国家有关法规限制其亲自管理的资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置。
信托投资公司接受资金信托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信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资金信托”科目。
终止资金信托时,按向委托人支付的金额贷记“信托货币资金”科目,按原收到委托人信托资金的金额,借记“资金信托”,其差额借记“应付受托人收益”等科目。
资金信托应按信托人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2.财产信托
财产信托是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房产、地产以及版权、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作和处置。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财产信托时,按实际接受信托资产的价值,借记“信托财产”等有关资产科目,贷记“财产信托”、“财产权信托”科目。
终止财产信托时,按向委托人退回信托资产的价值,借记“财产信托”、“财产权信托”科目,贷记“信托财产”等有关资产科目。
如果向委托人支付信托收益,借记“应付受托人收益”等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财产信托应按委托人、财产种类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3.投资基金信托
投资基金信托是信托投资公司受托经国家有关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
信托投资公司经批准办理投资基金信托时,借记“信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投资基金信托”科目。
信托投资公司终止投资基金信托时,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信托货币资金”科目,按原接受的金额借记“投资基金信托”科目,其差额借记“应付受托人收益”等科目。
投资基金信托应按基金种类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4.公益信托
公益信托是信托投资公司为公益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公益项目包括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体育、文化、艺术事业,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维护生态环境,发展其他有利于社会的公共事业。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公益信托业务时,应实际收到的金额或财产价值,借记“信托货币资金”等有关资产科目,贷记“公益信托”科目。
公益信托应按信托类别、委托人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信托资产运用核算

(一)信托资产运用的内容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信托资产运用分为短期信托资产运用、长期信托资产运用。
短期信托资产运用是指不超过一年的信托资产运用,包括信托货币资金、拆出信托资金、短期信托贷款、短期信托投资、信托财产等。
长期信托资产运用是指一年期以上的资金运用,包括长期信托贷款、长期信托投资、信托租凭财产等。
(*****>信托资金运用的会计核算
1.信托贷款
信托贷款包括长期信托贷款和短期信托贷款。短期信托贷款是指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信托贷款;长期信托贷款是指一年期以上的信托贷款。
发放信托贷款时,首先要由借款人提出申请,信托投资公司对借款理由、项目及还款能力等进行审查,对符合贷款原则、条件的,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并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单据提交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信托投资公司将发放的贷款通过开户银行转入借款人存款账户,其会计分录为,借记“长期信托贷款”、“短期信托贷款”科目,贷记“信托货币资金”科目。
收到借款人支付的利息时,借记“信托货币资金”等科目,贷记“信托贷款利息收入”科目。
贷款到期时,信托投资公司收回贷款,借记“信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长期信托贷款”、“短期信托贷款”科目。
信托贷款应按借款人进行明细核算。
2.信托投资
信托投资包括短期信托投资和长期信托投资。短期信托投资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的信托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长期信托投资是指短期信托投资外的信托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
信托投资公司发生信托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款项和相关费用金额,借记“长期信托投资”、“短期信托投资”等有关资产科目,贷记“信托货币资金”科目。
信托投资公司收到股息、债券利息时,借记“信托货币资金”等科目,贷记“信托投资债券利息收入”、“信托投资股利收入”等科目。
信托投资公司出售信托投资时,按所收回的资金借记“信托货币资金”科目,按信托投资账面价值,贷记“长期信托投资”、“短期信托投资”等科目,其差额记“信托投资股票差价收入”、“信托投资债券差价收入”账户,获得信托投资收益记入贷方,发生信托投资损失记入借方。
3.信托租赁财产
信托投资公司发生信托租赁业务时,借记“信托租赁财产”科目,贷记“信托财产”科目。
取得租金收入时,借记“信托货币资金”等科目,贷记“信托租赁收入”科目。
信托租赁业务终止时,借记“信托财产”科目,贷记“信托租赁财产”科目。
信托租赁财产应按租赁财产和承租人进行明细核算。
4.拆出信托资金
信托投资公司拆出信托资金时,借记“拆出信托资金”科目,贷记“信托货币资金”科目。
收到的资金拆出利息,借记“信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拆出信托资金利息收入”科目。
收回拆出信托资金时,借记“信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拆出信托资金”科目。
拆出信托资金应按拆入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参考资料
  • 1.    李伟民.金融大辞典: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