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帐结算亦称“双边结算”。管制的双边结算制度下国际结算的一种支付方式。即在**间签订双边贸易和支付协定的基础上,通过两国中央银行或其指定银行开立的清算帐户,将两国间由于双边贸易和非贸易经济往来所发生的债权债务,以记帐外汇收付结算。具体做法又分为汇款、托收、信用证和立即付款等不同的结算方式。记帐结算方式下汇款、托收和信用证方式的结算程序与现汇结算方式基本相似,不同的只是双方的经办行之间没有往来帐户关系,不直接收付资金款项、而是经由双方的中央银行办理,以记帐外汇记入各方的清算帐户。清算帐户中使用的货币由两国**在支付协定中加以规定。 [1] 
在规定期间(一般为一年),两国中央银行将两国间的债权债务汇总结清。如有差额,按照协定规定以现汇、商品清偿,或转入下一年度清算帐户内。我国对朝鲜、罗马尼亚、苏联等社会**国家的双边协定贸易,开立清算甲帐户。对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协定贸易,开立清算乙帐户。清算甲帐户的贸易货款,采用立即付款方式结算,清算乙帐户的贸易货款,采用信用证结算。贸易从属费用和非贸易的收付,采用托收和汇款方式。
参考资料
  • 1.    何盛明. 财经大辞典: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