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保管公司是受托保管基金财产的基金保管人。各国证券投资信托法律法规规定,基金信托资金应交给基金保管公司保管,以充分保障基金投资者的利益,防止信托财产的挪用、流失。美国投资公司法规定,投资公司 (基金公司) 应将基金的证券、资产和现金存放于保管公司,保管公司应为基金设立独立账户,分别管理,定期检查; 日本、德国的证券信托法规定,保管公司是基金信托契约的受托人,基金信托财产应由保管公司保管,保管公司根据经理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 的指示妥善保管信托财产,处理信托资产的投资组合事务,并对经理公司投资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基金保管公司一般由金融机构担任,包括商业银行、储蓄银行和信托投资公司。基金保管公司根据保管契约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具体行使下列职责: ①设立独立的基金专用账户,对基金的所有信托财产和证券投资资产进行妥善保管。②依照信托契约和经理公司的指示,调拨、分配、处分基金资产及其投资的证券组合。③处理基金受益凭证的赎回及签证事宜。④监督经理公司的投资管理,如认为经理公司的指示违反信托契约或有关规定,可不依经理公司的指示办理,并向证券管理部门呈报。⑤对受托管基金资产的经营好坏及盈亏不负责任。 [1] 
基金保管公司
又称基金保管人。为保障投资者利益,防止基金资产被挪用,并使基金的运行贯彻经营与保管分开的原则,而设立的基金保管机构。一般由有信用和财力的银行、投资公司和保险公司担任。其主要职责是:根据信托契约,建立并保存持有人的登记名册,主持召开投资人会议;其资产必须与信托资产严格划分且分别独立核算;负责投资项目的清算;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交割、清算及过户;负责持有人股息等权益的派发及扩股认购;审核基金账目;监督经理公司按信托契约履行职责及其投资活动公正与合法;审查投资信托基金各类公开性文件等。
参考资料
  • 1.    李伟民.金融大辞典: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