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合作银行是经济互助委员会国家合办的**间国际金融组织。根据1963年10月保、匈、民主德国、蒙古、波、罗、苏、捷签署的协定成立,行址在莫斯科。1964年1月正式营业。1964年8月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备案,以后又有古巴 (1974年1月)、越南 (1977年5月) 加入。并同南斯拉夫国家银行订有合作协定。主要任务是: 用转帐卢布进行多边结算,为各成员国的外贸业务和其他业务提供贷款,吸收并储存转帐卢布的闲置资金,吸收各成员国和其他国家的黄金,可自由兑换货币,办理以黄金、自由外汇和其他货币进行的其他业务。 [1] 
资金来源主要有: (1) 法定资本,最初为3亿转帐卢布,后增加到3.053亿转帐卢布,按成员国在相互贸易中的出口份额分摊,苏联占38.7% ;(2) 储备资产,即依年度利润而得的提成;(3) 吸收存款,有成员国的存款和从欧洲货币市场筹措的短期资金。发放的贷款有结算贷款和定期贷款两类。前者主要用于成员国的短期资金需要,占银行贷款总额的80%以上,期限一般不超过30天,年利率为2%—3%;后者主要解决成员国较长期的资金需要,一般为一年 (也有2至3年),年利率在3.25—5%之间浮动。
参考资料
  • 1.    何盛明. 财经大辞典: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