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卖出是“强制征收”的对称。英国行政法上公民对行政机关所具有的权利。当公民的土地或房屋因受公共机构执行计划的影响而不能合理地有益利用时,可以请求执行计划的机构购买公民因此而不能利用的地产。因强制卖出而产生的诉讼由土地裁判所管辖。 [1] 
英国1971年的城乡计划法和1973年的土地补偿法确立和扩大了强制卖出范围,包括已经预定作为公路或公园使用的土地,所有者因此不能、或在极不利的条件下才能出卖该地。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对于强制卖出,公共机构要按正常价格收买。除非有法定的理由,公共机构才能拒绝购买。如执行计划的机构可以公开声明该地不在征购范围之内,或声明该计划在15年内不会执行等而拒绝购买。
参考资料
  • 1.    邹瑜.法学大辞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