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完税证是税务机关自收和委托代征、代扣税款时使用的凭证。按照使用的要求不同可分为“通用完税证”、“限额完税证”和“定额完税证”等。“通用完税证”,即“工商各税通用完税证”。每份为三联: 第一联为报查单,由征收单位收款后报上级局作征收凭证; 第二联为收据,由征收单位收款盖章后交纳税人收执; 第三联为存根。“限额完税证”是征收小额税款的专用凭证。一般适用于集市零星税收。完税证面额在百元以下者。“定额完税证”是实行定额征收税款的专用凭证。如按“头”定额征收的屠宰税定额完税证。 [1] 
税务机关自收现金税款、基金、附加、滞纳金及委托代征单位或代征人代征税款、基金、附加、滞纳金时使用的一种通用完税证。限额完税证不单独设计格式,可以通过在完税证的金额栏加注限额标记或限定金额栏位数的方法达到限额作用。此完税证手工开票和计算机开票通用。
税收完税证一式三联,各联用途及颜色为:
第一联(存根),税务机关留存(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收据),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白纸红油墨);
第三联(报查),定期上报县级税务机关备查(白纸蓝油墨)。
参考资料
  • 1.    王文元,夏伯忠.新编会计大辞典:辽宁人民出版社,199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