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贷款亦称“石油资金贷款”。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74年6月至1976年5月间,专为解决会员国因1973年石油涨价引起的国际收支困难而设立的临时性贷款。资金来源于基金组织向产油国和工业发达国家的借款,专款专用。在设立后的两年***从16国借入69亿特别提款权。贷款期限为3—7年,分16次按季度偿还。贷款利率,1974年为6.875%—7.125%,1975年为7.625%—7.875%。为减轻发展中国家借入该贷款的利息负担,1975年又由24个产油国和发达国家捐款1.6亿特别提款权,建立利息补贴帐户。1976年5月,该项资金全部贷出后不再发放新贷款。 [1] 
石油贷款 Oil Facility:1974年至1976年间设置的用于解决石油价格上涨引起的国际收支失恒。石油贷款的资金来源IMF向盈余国家(主要是石油输出国)借人,再转贷给赤字国家。贷款的最高额度,1974年规定为份额的75%,1975年提高125%。贷款期限规定为3-7年,申请石油贷款也须提出中期的国际收支调整计划。石油贷款于1976年5月届满,共有55个会员国利用这一项目获69亿SDRs的贷款资金。
参考资料
  • 1.    何盛明. 财经大辞典: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