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银行业务设施亦称“国际银行业务机构”。在美国的一些银行等金融机构内设立的专门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部门或单位。根据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1981年6月通过的“国际银行业务设施”法案,从1981年12月3日起,仟何美国的存款机构、爱治法案公司和外国银行在美国的分行或经理处,都可申请开办这一业务设施。开办这类业务不须再设单独的机构,只须在原申请银行或金融机构内设立一个专管这类业务的部门或单位,并单独立帐即可。 [1] 
其业务资金只能来源于吸收外国居民 (非美国居民) 和其他同类机构的存款。存款最低限额为10万美元。接受这类存款不受美国国内银行法规关于准备金比率和利率上限的约束,所筹集的资金可向外国居民及美国公司的国外子公司提供贷款。在纽约、加利福尼亚等首先开办这一业务设施的州,还对其豁免州和地方所得税及特许税。开办这一业务设施的目的在于,吸引欧洲货币进入美国,以增强美国银行的国际竞争能力,提高美国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并便于美国货币当局就近管制欧洲货币市场。1985年,纽约所经营的欧洲货币业务已占世界全部欧洲货币业务量的15%,大大超过法国、瑞士、卢森堡和其他一些金融市场,成为仅次于伦敦的经营欧洲货币业务的金融市场。
参考资料
  • 1.    何盛明. 财经大辞典: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