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1905年(光绪三十一年),经财政处奏准,清**在北京设立“户部银行”,这是我国最早由官方开办的国家银行。目的在于整顿币制,推行纸币,以济财政。

户部银行简介

户部银行准备资本为库平银400万两,分为4万股,户部认购一半,其余由官员民众购买(以中国人为限,不得转卖外国人)。
户部银行设总办和副总办各一人负责。总行设北京西交民巷27号院,到光绪末年所设分行有天津、上海、汉口、济南、张家口、奉天、营口、库伦、重庆九处。
除经营存贷款项、买卖金银、折收期票、汇兑划拨公私款项、代人收存财物等一般银行业务外,户部银行还有承领银铜铸币、发行纸币、代理部库等特权。发行的纸币,分库平银一百两、五十两、十两、五两、一两等五种银两票和面额类似的银元票。此外,还发行市面通行平色及百两以上的银票以及各种票据。实际上具有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二重性质。 [1] 

户部银行沿革

光绪三十年正月廿八(1904年3月14日)户部向皇上奏报创办银行计划,奏曰:“现当整齐币制之际,亟赖设立中央银行为推行枢纽。臣等再三筹商,拟由户部设立,筹集股本,参阅各国银行章程,斟酌损益,迅即办起银行,以为财币流转总汇之所。”不久户部拟订了银行章程,恭呈御览。清廷批准了这个银行章程。
1908年2月,经度支部(即官制改革前的户部)奏准,户部银行又改称“大清银行”(亦称“京师总行”)
大清银行在上海、天津、汉口等地设立了二十家分行。大清银行为股份有限公司,资本一千万两白银,分为十万股,分别由国家和私人各认购五万股。大清银行总行的管理官员有:正副监督各一人,理事四人,监事三人;各分行则设置总办、经理、协理、司帐等官员。
清廷厘定《大清银行则例》二十四条,进一步确定了该行的国家银行性质。大清银行除经营一般银行业务外,还兼有发行纸币、经管国库等权项。民国成立,大清银行改称“中国银行”。 [2] 
参考资料
  • 1.    户部银行  .人民网<历史上的今天[引用日期2013-01-20]
  • 2.    袁远福.《中国金融简史》: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年4月:第五章 **战争以后清朝统治时期的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