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能是: 发行货币和国家公债;调节货币流通;发放短期贷款;对国营农场、技术修配站、集体农庄以及消费合作社的基本建设投资进行拨款和发放长期贷款;对大修理进行拨款;对采用新技术发放贷款;对乡村个人住宅建筑发放长期贷款;办理结算业务和预算出纳;领导对外贸易银行,办理外贸信贷、结算业务,通过货币信贷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实行卢布监督。苏联国家银行隶属于苏联部长会议,最高管理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主席由最高苏维埃会议任命,在最高苏维埃会议休会期间由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任命;理事会副主席及理事由苏联部长会议任命。总行设在莫斯科。苏联国家银行拥有法定基金、后备基金、固定资产基金、折旧基金和银行事业发展基金。法定基金为30亿苏联卢布,是该行债务的担保,如须增加,应由部长会议作出决定。后备基金由银行利润组成,用来弥补国家银行可能发生的业务亏损,提取利润作为后备基金可持续到其金额相当于法定基金的数额为止。苏联国家银行及分支机构免交各种国家税款和地方税款及国家规费,但利润的50%上缴联邦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