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发行,是指公司成立后在注册资本的基础上再发行股份的行为。股份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为筹集资本而进行的出售和分配股份的法律行为。根据股份发行时公司所处的阶段不同,股份发行可分为设立发行和新股发行两种类型。 [1] 
从《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来看,股份的发行可分为设立发行、改组发行及新股发行等若干种不同的发行。

新股发行新股发行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发行新股须具备以下条件: [2] 
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2、公司在当前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3、公司在当前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新股发行新股发行的种类

1、非增资发行与增资发行 [3] 
非增资发行是指公司基于授权资本制以及公司章程所定资本总额的限制,于公司成立以后为募足资本而发行股份,由于这种股分发行并未增加公司资本,因此属于非增资发行。增资发行是指公司以增加资本为目的而发行股份。
2、公开发行与不公开发行
公开发行是指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不公开发行,也称为定向发行,是指以特定主体为认购对象而发行股份。公开发行的程序比非公开发行的程序更为严格。
3、通常的发行与特别的发行
通常的发行即以增资为目的所进行的新股发行;特别的发行不是以增资为目的,而是为了分配盈余、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或将可转换公司债变为股份所进行的新股发行 [4] 

新股发行新股发行的发展

据证券时报网报道,《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6月21日结束征求意见,但时至今日正式版依然“只闻楼梯响”。据了解,“难产”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各方反应激烈、建言争议很大。梳理可见,主要集中在招股说明书预披露如何平衡提高透明度和保护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IPO)是否可以试行储架发行、业绩下滑处罚重保荐轻发行人以及锁定期与二级市场股价挂钩是否与市场化相矛盾等方面。
一是招股说明书预披露如何平衡提高透明度和保护发行人。征求意见稿中,招股说明书预披露大幅提前被认为对震慑造假行为作用巨大,市场普遍持赞同观点。不过,券商则结合发行人体验给出了不同看法。有券商认为,招股说明书预披露提前是把“双刃剑”,提高透明度的同时,也给发行人带来了很多的工作量,同时披露的内容过多过细,会使竞争对手、客户和供应商获得发行人较多的信息,影响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由此建言在提高透明度的同时还应该兼顾考虑对发行人合理权益的保障。
二是IPO是否可以试行储架发行。IPO发行方式是历次新股改革的重中之重,在历史上市值配售、窗口指导等方式都有尝试。在本次反馈意见中,有券商建言IPO是否可以试行储架发行,再融资是否可以试行闪电配售。
所谓储架发行制度,即一次核准、多次发行的再融资制度。该制度被认为有助于改变发行人信息披露的利益动机,加强全过程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当发行人信息披露存在瑕疵时,直接导致的后果是下一次发行成本的大幅提高,甚至关系到合格发行人资格的保留与否。由于“储架”为发行人提供了持续再融资的长期利益,可以有效引导发行人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规避谋取短期利益的不理智行为。而所谓闪电配售,即在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时即授权董事会可择机非公开发行不超过现行股份20%比例的股票。此后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发行价确定的基础上随时进行增发或配售,增发和配售的股份即可上市流通。引入“闪电配售”方式,可以缩短非公开发行的周期,减少发行价格提前泄露而造成的股价异动。
不过据了解,当前监管部门对此建议的态度是,再融资未来可以试行储架发行方式,但IPO目前来看是不会实行的。另外,闪电配售在再融资方面与储架发行有一定的替代关系。未来再融资的定价会更具有弹性和更市场化。
三是业绩下滑项目处罚中重保荐轻发行人引争议。对于业绩下滑公司,征求意见稿中对保荐机构明确了处罚标准。该条款引起了券商保荐机构的不平,认为在对于业绩下滑项目的处罚上,对保荐机构进行了暂不受理等处理措施,但是对发行人没有相应的处罚条款,有可能会导致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在信息披露时的矛盾和摩擦,不能客观披露真实的业绩风险。而此前坊间也认为,征求意见对于该事项的处罚存在重保荐轻发行人的问题,给市场以发行人粉饰业绩、造假上市的违法成本过低印象。 [5] 
四是董监高设锁定期与二级市场价格挂钩被指有违市场化。券商认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锁定期满后减持和二级市场股价相挂钩是否与市场化发行的初衷相矛盾。限售股东限售期满后减持是遵循设定的“游戏规则”,强制与二级市场价格挂钩对已经解禁的限售股东来说有失公平原则。
关于大股东持股意向透明度的条款,券商也认为存在操作上的疑问,建议监管层明确该如何披露,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时间期限到底是指多长时间范围内。
2015年11月27日证监会晚间发布《证监会进一步规范发行审核权力运行》。文件规定,在正常审核状态下,新股发行的审核时间不超过75天。即从受理到召开反馈会不超过45天,从发行人落实完毕反馈意见到召开初审会不超过20天,从发出发审会告知函到召开发审会不超过10天。对此,部分市场人士解读为,从理论上,如果项目准备充分,上述进程“无缝链接”,那么新股审核到发行最快只要75天。
对此,有专家发布报告解读称,上述观点是错误的。按照新规定,假设有两轮反馈,从受理材料到发审会召开基本上要6个月。其中第一个环节,从受理到召开反馈会不超过45天;第二个环节差不多是三个半月(假设是两轮反馈:1个月+20天+1个月+20天),按照规定投行在拿到反馈意见一个月之内必须上报反馈材料,新规中从发行人落实完毕反馈意见后到召开初审会不超过20天;第三个环节初审会到发审会告知函一般是1-2周;第四个环节10天。第五个环节为核准拿批文,这次新规定里面没有对此给出时间周期。但是相较于之前,审核速度的确是提速了、周期缩短了,例如在2012年发行较为顺畅的年份,审核也基本上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 [6] 
参考资料
  • 1.    刘美林.市场经济法律概论(第二版):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9
  • 2.    .1.0 1.1 张璎.《公司法》[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10-1
  • 3.    .王玲,郑敏.《国际商法》[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09-01
  • 4.    新股发行一览表  .连州财富网[引用日期2016-08-19]
  • 5.    新股发行的发展  ..[引用日期2014-01-02]
  • 6.    新股发行最快只需75天系误读  .中国经济网.2015-11-29[引用日期2015-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