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信托是“不可撤销信托”的对称。信托证书中附有撤销条款而使财产委托人保留撤销权的信托。此类信托仅基于信托明示条款而成立,不适用默示信托和强制信托的推定规则。可撤销的信托与不可撤销的信托具有性质的区别:(1)在可撤销的信托中,委托人享有请求返还所授财产的期待权,衡平法上称之为复归权,而受托人依信托条款负有财产返还义务。(2)可撤销的信托不属于“完全信托”,法律上视委托人仍为信托财产的所有人,令其承担财产税;而在不可撤销的信托中,委托人不具有法律上所有人的地位,不承担财产税。可撤销的信托基于当事人撤销申请和法院判决而终止。 [1] 

可撤销信托简介

委托人设立的,在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的信托。按照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原则要求,信托成立后,信托财产由委托人委托给受托人并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财产而存在,因此,在信托存续期间,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债权人无权就信托财产主张权利。有些委托人就利用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原则设立信托使自己的财产减少,致使自己无法清偿全部债务,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可撤销信托行使条件

我国法律为防止委托人利用信托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保护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赋予委托人的债权人申请撤销信托的权利。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委托人设立信托前,其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存在。
(2)委托人设立信托后,因为用自有财产设立信托导致无法清偿全部债务。
(3)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了撤销申请。
债权人的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按照我国民法原理及我国法律规定,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就信托来说,法院判定撤销信托后,将导致信托自成立便不产生效力,所有已经发生的行为和事实,均可以依法撤销。但是法律同时规定对善意受益人,因为他对信托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并不知情,也没有损害债权人的恶意,因此,对于他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不因该信托的撤销而受影响。
参考资料
  • 1.    邹瑜.法学大辞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