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款项是托收银行接受委托人(一般是出票人或持票人) 的委托,将跟单汇票或有价单证寄代收行办理托收,在未收妥之前,托收银行对委托人所负的责任。托收银行一经受理托收业务,即构成托收银行与委托人之间的权责关系,但托收结算业务属商业信用,托收银行只有代委托人托收款项的义务,不负代为付款的责任。 [1] 
因此,“托收款项”只反映代收行将票款收妥划转托收行,或付款人拒付,将单证退回委托人,都属清偿了权责关系,托收银行受理托收业务,在对外寄出物权单据或托收凭证时对委托人所承担的一种“或有负债”。
参考资料
  • 1.    王文元,夏伯忠.新编会计大辞典:辽宁人民出版社,199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