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公债全称“民国25年统一公债。国民**为“换偿旧有各种债券”而发行的内债。截至1936年1月底,国民**发行和认可的内国公债、库券、凭证等多达30余种,负债总额146000多万元,每月应付本息1500多万元,**已无力支付。同年2月,财政部借口旧有未偿债券品种多且乱,期限参差,本息清偿繁杂,故以统一的“法币”债券等额掉换各种旧债券,从而延长了还本付息期限,降低了利率。 [1] 

统一公债定义

统一公债是一种没有到期日,定期发放固定债息的一种特殊债券。因为优先股的股东可以无限期地获得固定的股息,所以,在优先股的股东无限期地获取固定股息的条件得到满足的条件下,优先股实际上也是一种统一公债。

统一公债例子

统一公债英国统一公债

最典型的统一公债是英格兰银行在18世纪发行的英国统一公债(English Consols),英格兰银行保证对该公债的投资者永久期地支付固定的利息。

统一公债国民**统一公债

国民党**也发行过统一公债,全称“国民二十五年统一公债”。国民党**为清理旧债而发行的公债。
1936年1月,国民党**未偿债券有三十余种,每月应付本息达一千五百余万元。同年2月,以新债券换旧债券方式,延长旧债还本付息期限,降低利率,发行统一公债十四亿六千万元,较所欠债款增二亿元。年息六厘,分甲、乙、丙、丁、戊五种,还本期限分别规定为十二年、十五年、十八年、二十一年和二十四年。同时又发行“复兴公债”三亿四千万元,连同统一公债共达十八亿元,新增额达五亿四千万元。本息原由关余项下支付。1939年1月停付。1948年8月发行金圆券,公布《法币公债处理办法》,规定照票面加二万七千倍,再按法币300万对金圆券1元折合偿还,债券持有人遭受很大损失。
参考资料
  • 1.    何盛明. 财经大辞典: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