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建设债券是为保证国家重点建设由银行代理国家财政发行的债券。1987年我国首次发行了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其中向单位发行部分,年息6%,期限3年,采取按1987年各地自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一定比例及各地预算外收入情况分配任务的办法,核定认购数额,发给国家重点建设债券收据,可记名、挂失和抵押,但不能转让和进入流通。向个人发行部分,由建设银行代理,年息10.5%,期限3年,免征个人所得税,自愿认购,可以转让、继承,不能作为货币流通。所有筹集资金作为“特种拨改贷”专项资金,全部用于国家计划内重点项目的建设。 [1] 

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简介

该债券共发行54亿元,其中单位认购的约占90%,个人认购的占10%,期限为3年;对单位发行的利率为6%,对个人发行的利率为10.5%。

国家重点建设债券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为筹集国家重点建设资金,由财政部于1987年发行的**国内债券。
中国实行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期间,国民经济中的社会基础设施、基干产业和大型重点建设项目,主要由国家预算安排投资,并从1979年开始对部分财政无偿拨款改为有偿贷款(“拨改贷”),以期提高国家预算内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益,增强财政资金的自我循环能力。这些重点工程耗资大、周期长,仅仅依靠国家财政现有财力,不能满足日益扩大的投资需要。基于这种情况,除在1981年开始由财政部发行国库券外,作为国家以有偿的方式直接专项筹集重点建设资金的一种尝试,国务院于1987年决定由财政部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当年实际发行收入为54亿元。这笔资金作为“拨改贷”专项资金,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按照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安排,负责具体实施投放。债券偿还期为3年,对单位发行的年利率为6%,对个人发行的年利率为10.5%,由财政部负责还本付息。国家重点建设债券是中国第一次发行的明确项目和用途的**国内债券。1987年以后没有再发行。
参考资料
  • 1.    王文元,夏伯忠.新编会计大辞典:辽宁人民出版社,199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