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能银行制亦称“综合银行制”。“专业银行制”的对称。是银行业的一种经营管理制度,指银行可以经营所有种类的银行和金融业务甚至非金融业务,各银行之间没有明确的业务分工,仅有规模大小和所有制形式的差别。全能银行的主要业务是:(1) 全面的存款业务。它可以开办活期、定期、储蓄和其他不同种类的存款,可以吸收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不同规模的存款。(2) 全面的贷款业务。它可以自由发放不同目的、不同期限、不同金额和不同方式的贷款。(3) 全面的证券业务。它可以买卖各类有价证券,并能经营黄金业务。(4) 全面的支付结算业务。它受理大量的支票汇划清算业务,并办理工资、薪津的汇付业务。(5) 全面的信托业务。它承接信托投资、财产保管、代理保险、设备租赁、信息咨询以及代理保管证券、代理收付证券本息。 [1] 
因全能银行业务范围宽广,能同时为顾客提供多种服务,并能获取较大利润,因而已有不少专业银行制向全能银行制转化,这已成了各国银行发展的一种大趋势。世界上全能银行制最典型的国家是联邦德国,它的德意志银行、商业银行、德累斯顿银行等大商业银行都是世界著名的全能银行。我国的银行体制历来采取专业银行制,1978年以后,由于经济体制改革、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竞争意识的加强,专业银行的业务分工界线逐渐拆除,交叉面逐趋扩大,银行提供的业务品种也日趋增多。1987年又恢复了交通银行,这是我国第一家综合性的商业银行。随后又有数家综合性银行相继成立。近年来的发展变化表明,我国的专业银行制正在打破。
参考资料
  • 1.    何盛明. 财经大辞典: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