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信用基金协会是指日本**对农业贷款提供债务保证的信用机构。1961年设于各都道府县,旨在通过法定机构承担债务风险、维护农业信用、解除民间金融机构向农业提供贷款的顾虑。该会接受借款农民提出的委托债务保证申请,经审查同意,即通知贷款机构,对该项贷款承担保证偿还责任。保证额度可以是债务的一部分或全部,保证费用为年利率0.15—0.4%。 [1] 
为适应信用保证业务发展的需要,1966年成立了全国农业信用基金协会协议会,以各地农业信用基金协会为团体会员。基金由**和会员集资,对会员提供信用保证和业务上的支持。
参考资料
  • 1.    何盛明. 财经大辞典: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