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成文法是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习惯法是不成文法中常见的一种。由于它不是经国家机关制定的,所以也称为非制定法。有的法学著作把判例法也称为不成文法。 [1] 

不成文法组成形式

它包括习惯法(Common Law)、判例法(Case Law)和法理(Legal Principal)三种形式。不成文法主要不仅指判例,还包括惯例。

不成文法非制定法

“成文法”的对称。一般指未经国家制定,但经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效力的行为规则。如:习惯法、判例法等。在法学上称为法的间接渊源。一些法学著作中也称为“非制定法”,其主要特点是未经立法程序,而非无文字记载。
英国的宪政体制决定了他们就没有成文的宪法,这种形式的优点是不需要用词准确考虑周全地制定成文法,减少了歧义的可能性,同时通过传统的惯例,在出现危机的时候也可以做出迅速的反应,具有很强的弹性。
参考资料
  • 1.    吴祖谋 .法学概念 :法律出版社 ,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