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行制是指商业银行组织体制的两种基本形式之一。指银行法或银行管理条例允许并鼓励一家银行拥有众多的分支机构。该体制的特点是银行数目相对较少,但因分支机构遍布国内外,因而容易吸收较多的闲置资金,扩大贷款、投资对象,也便于全行之间调剂资金余缺,从而更有效地使用资金,同时也便于中央银行进行管理。因它能较好地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各国银行所采用。英国是分行制高度发达的国家,现仅有清算银行13家,却拥有14 000个分支机构。 [1] 
我国的银行制也是采取的分行制,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上是按行政区划设置。北京设总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设分行,县市设支行,镇区设办事处 (营业所)。交通银行和中国银行原则上按经济区划设置。中国人民银行也采用分行制,北京设总行,省、自辖市、自治区设分行,市、专区设中心支行,县设支行。
参考资料
  • 1.    何盛明. 财经大辞典: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