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股票亦称“集团银行”。控制一家或多家银行股票的公司。只控制一家银行股票的公司称“一家银行持股公司”; 控制多家银行股票的公司称“多家银行持股公司”。这种公司普遍存在于美国,因为美国过去的法律禁止银行设立分支机构。通过持股公司就可以在合法情况下,控制和经营多家银行,扩大信用规模,打入新的金融领域。 [1] 
持股公司20世纪初出现于美国,以后在其他国家得到广泛发展。起初,持股公司本身不从事商品生产或销售业务,主要通过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的方式组织货币资本,再用以购买其他公司的股票。以后其业务范围逐渐扩大,包括办理投资、信托、租赁等业务。在有些国家,持股公司也是投资银行的组织形式之一。
战后,银行持股公司迅速发展,尤其是在美国,已成为国家银行体制中占相当优势的组织形式。1956年美国国会通过《银行持股公司法》,规定:凡直接、间接控制两家以上银行,而每家银行有表决权的股票在25%或25%以上的,就作为持股公司。1970年美国对《银行持股公司法》又作了修改,规定:只控制一家银行25%以上股权的持股公司,也要进行登记。持股公司控制一定比例的银行股票,就能决定银行重要人事、营业政策,所以持股公司可以是大银行控制小银行的工具。
银行持股公司在美国得以迅速发展的主要原因是:①持股公司可逃避州立法中不允许银行跨州设立银行分支机构的限制,拥有几家银行;②持股公司可避开银行法对商业银行经营业务上的限制,扩大经营范围,办理商业银行不能或不便经营的投资、信托、租赁等业务,使银行打入非银行的业务领域,发挥更大的活动能力以追求更高的利润;③持股公司能够以不允许银行本身使用的办法为银行筹集资金,如发行商业票据等。
在联邦德国,由于**对银行限制很少,银行业务已综合化,银行可办一切业务,银行往往以参股形式直接控制企业。**不但允许银行持有企业的股票,有的银行从企业开办、募股、发行债券到经营,均参与并提供贷款。银行还可以代表企业股东进行代理投票,大企业的股东人数多,而且分散,他们可以委托银行在股东大会上投票,银行的投票对企业的决策具有很大的影响力。
银行持股公司的发展是金融资本与工业资本溶合,以增强竞争能力与控制市场能力的一种趋势。特别是自60年代后期以来,西欧银行、企业发生激烈的兼并活动,由于激烈竞争而引起的大银行、大企业排挤中小银行与企业的局面;或者中小银行与企业为了避免倒闭、破产,进行联合,渗透参股,发挥规模大、竞争能力强的集团优势。有的国家已形成几大集团,甚至银行与企业同属一个集团,形成了强大的经济金融垄断地位,在美国3/4以上的商业银行资产隶属于持股公司。
参考资料
  • 1.    何盛明. 财经大辞典: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90